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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注释:投保人(一般指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在事故发生时只要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即属于第三者),且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应当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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